山东:食品小作坊须100%登记 实施动态管理
10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网获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使用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生产将处罚到人。同时,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园区生产。
小作坊无独立原料区不予登记
山东将严格登记准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同时,还将严格登记现场核查。对存在无专门生产场所,无独立原料区、加工区和成品区,各功能区域未采取有效的分离且无明确标识,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无害距离或者生产区与生活区混用等情形的,现场核查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对免于现场核查的,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登记证。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规定》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散装出厂销售。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非定量包装的食品。用于包装、贮存、运输的包材、容器应当清洁、无毒、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同时,山东要求规范小作坊食品标识。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标识,其中,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等事项;散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容器、外包装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进行标识,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使用过期食品将处罚到人
《规定》要求,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不得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添加剂; 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山东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新登记食品小作坊、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地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对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核查处置,及时公开抽检和行政处罚结果。
同时,加大对食品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生产场所脏乱差等行为,严厉打击“两超一非”、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过期食品、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山东鼓励各地进一步总结食品小作坊园区建设经验,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加大政策支持,通过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园区生产,通过园区统筹规划、管理,建立统一的原料采购、检验、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全链条服务,推进食品小作坊集约化生产,推动当地特色食品小作坊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