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这些食品不要再买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30号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27日《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我省4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生产日期为2019年05月16日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雄昌牛羊肉经销店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1200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元,罚款5500元,并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处字(2019)32号。
二、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骨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销售的乌骨鸡,生产日期为2019年05月16日的乌骨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对甘肃省兰州市榆中晓霞肉鸡经营部进行检查,企业购进共计50公斤,货值2000元,全部零售完毕,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元,罚款5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榆市监处字(2019)32号。
三、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经营的农产品毛芹
(一)抽检基本情况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经营销售的农产品毛芹,购进日期:2019年5月15日,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经调查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于2019年5月15、16日,购进2包毛芹,共计8.5公斤,货值25.5元,销售3.5公斤,无法召回,抽检样品用掉一部分,剩余无公害化处理。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2.67元,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综)罚字〔2019〕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宏丰超市大众5+1店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残留所致,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了整改报告。
四、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农产品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家产品上海青,购进日期:2019年5月14日,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经调查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购进1包上海青,共计5公斤,货值15元,抽检样品用掉一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经营者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33元,责令整改。处罚决定书编号:嘉市监(综)罚字〔2019〕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分析原因是嘉峪关世纪商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使用农药残留所致,企业已经整改并递交整改报告。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糕点和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共1015批次,抽检合格样品100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产品信息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 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780批次,不合格11批次;糕点209批次,不合格4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6批次,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兰州新区质优信果蔬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兰州新区佳乡缘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43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兰州新区惠四方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3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城关区九州大道好邻居果蔬店销售的扁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05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甘肃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17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白银区邦农兴农特产品经销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临洮县叶波大润发超市销售的土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19.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八)皋兰石洞真善美超市销售的小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20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九)城关区和平路昌行水产店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947.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甘肃睿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武昌鱼,孔雀石绿检出值为1.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白银区伟祺活鱼店销售的武昌鱼,孔雀石绿检出值为1.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标称酒泉卫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花汉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6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标称酒泉卫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奶油系列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9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四)标称张掖市老味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桃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初检值为148mg/kg,初检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值为125mg/kg,复检机构为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标准规定为≤100mg/kg,初检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标称平凉市新陇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海绵蛋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3g/kg,标准规定为≤1.0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1.2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酒泉市、张掖市、白银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新区、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市场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