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安条例”修订瞄准网络食品安全
“ 麻辣烫、水煮鱼 …… 这些年轻人喜欢的打包外卖,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堪忧。”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小组会议的现场,省人大代表董濮一席话引发了代表们的热议。
外卖——这一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成为本次会议审议议题中关注度最高的话题。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结合外卖这一流行趋势,拟补充网络食品经营相关内容,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如无定期清洁、消毒,外卖商家或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罚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备案
24 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为了适应互联网食品交易迅速发展的需要,拟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和网络餐饮服务等内容进行规范。
《修订草案》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商等分支机构,应当在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外卖商家应规范制作食品加贴封签
《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
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通过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准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同时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加贴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送餐餐具应防尘防雨防蚊蝇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时应当有防止灰尘、雨水、蚊蝇等污染食品的措施。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送餐包、箱等配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违反本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条件。
违反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